因跳槽去别家做面,厨师被老东家告上法院,索赔40万元!

来源:红厨网      2021-10-27 17:15:08     

签署保密协议,在厨师行业并不罕见,尤其是在一些规模稍大的餐企和一些重要岗位,过去就有“人走不带菜、不带人”的行规。

然而,有一些规模不大的老板也照葫芦画瓢,让厨师签保密协议。这不,最近就有厨师因为跳槽去其它店,被旧老板以违反保密协议为由告上法庭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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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2月,张师傅在一家实业公司处从事厨师工作,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,张师傅参加了由该实业公司安排的渣渣面等技术的相关培训。

2019年5月,该实业公司与张师傅签订《保密协议》,协议约定张师傅负有保守实业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,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进入同行业其他公司就业,期限为1年。

结果在同年11月,双方解除劳动关系。

劳动关系解除不久后,张师傅便去到为另一家餐饮公司提供劳动和服务,该餐饮公司用张师傅所掌握的“重庆小面”作为主要卖点,以此对外宣传招徕生意。

而张师傅的老东家——实业公司认为,张师傅的“重庆小面”技术是在公司当初为他安排的渣渣面等技术培训中所掌握的,张师傅违反了《保密协议》中的竞业限制义务,便将张师傅和餐饮公司诉至宝山法院,请求张师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,并和餐饮公司连带赔偿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际经济损失10万元。

在庭审中,张师傅表示,当初在原告实业公司处从事非重要职务,并非公司高管,双方不存在竞业限制关系,原告也没有经济损失。且其与被告餐饮公司并非为劳动关系,仅是技术指导,不符合原告诉称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。

张师傅还表示,自己祖籍为重庆,后来移居安徽,其制作“重庆小面”的技术是祖传,属于自有技术,并非当初实业公司培训所学得,也正是因为基于当初自有技术,才被招聘进入实业公司从事面点制作,甚至还执行过面点培训的工作。

而张师傅的新东家则表示,原告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其无关,且其与张师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,也就是“一切与我无关”的态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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幸好,法院在调查后,否定了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三条关于保密协议的内容,签署保密协议,且在解除劳动关系后,用人单位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。

而经查,实业公司与张师傅签署的《保密协议》中没有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约定,原告实业公司也从来没有向张师傅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。

经过审理,法院认为,根据法律规定,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,而张师傅所在岗位并非原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。

且根据证据显示,原告实业公司同样未能充分证明该“重庆小面”制作技术属于其商业秘密,也未能充分证明张师傅能接触到公司其他商业秘密,故被告张师傅并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。

另外,面条制作技术属于日常生活餐饮界中的普通烹饪技能,也是张师傅的工作技能,现有的证据同样无法证明张师傅“重庆小面”的制作技术是通过实业公司培训得来的。

因此,综合上述判断,基于面条制作的“重庆小面”技术不属于高端技术,张师傅也不属于高级技术人员范畴,因此张师傅本就不符合竞业限制条件,实业公司要求张师傅支付赔偿金和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缺乏依据,法院最终不予支持。

至于实业公司因无法提供张师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相关依据,有关诉讼请求法院同样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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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后语:

签保密协议、竞业条款无可厚非,毕竟确实有的人会为了偷学招牌菜而应聘,学成以后就辞职开店。但反之亦然,用人单位随意要求厨师签署保密协议,甚至开出霸王条款,如几年内不得从事餐饮行业,这种现象也不少。

如何把握好签署保密协议、竞业条款的限度,值得大家思考。

你有签过保密协议吗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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